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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什么

其他 2023-02-27 14:24 标签: 人民检察院 行政案件审理 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到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最集中的体现是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公诉、抗诉、再到执行监督,可以说从头到尾检察院都参与其中,进行监督。然而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言,检察院的监督成分就少很多了。主要由于检察院并不直接参与上述两种诉讼审判活动,所以只有在审判结束后进行一些监督审查。如果有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抗诉,法院应当组织再审。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

所以,根据我的回答,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王良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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