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常见的人身伤害类型有:根据人身伤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伤害、特殊侵权人身伤害、产品伤害、交通事故伤害、医疗伤害、环境污染伤害、高度危险作业伤害、饲养动物伤害、工伤伤害、物体伤害和意外事件伤害几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7、非法游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
康复费是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那么康复费的规定有哪些呢康复费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规定具体标准,因此,审判实践中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为依据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之内。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以通过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得到补偿。
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委托书需要包含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双方身份信息,委托事宜,委托期限,然后双方签署或者盖章后,写明具体委托时间等信息就可以了。注意一定要备注好委托过程中双方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 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事宜: 委托人 因在外地,不便前往某市办理手续,特全权委托某某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本人手续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书。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被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签字(盖章) 时 间:
人身伤害的诉讼期是三年。 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