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
应注意下列问题: 1.债的合法性。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法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 1、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 2、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 3、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