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二、行使的结果不同; 三、适用法律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是: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要对代位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确认两个债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要解决的争议事项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保险代位权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就会破坏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要注意下列问题: 1.适用案由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很关键。 2.债权人举证问题。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但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