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1、递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8、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仲裁的法定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