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指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是不能约定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定形式解除协议。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可以看出,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缔结生效合同后,不得依其个人意愿擅自决定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