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
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