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公积金是国家强制缴纳的。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且应该在被录用之日的三十天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然后,携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贷款买房是公积金最为常见的用途,也提取买房或者用来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对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若提取后资金仍不足,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而对已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亦可视作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公积金,离退休时,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供养老之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要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完毕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自行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要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自己交。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缴交的,个人是不允许自己交,因为建户或交公积金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2、只要单位不给缴公积金,以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就会被封停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退休年龄即可支取,或转移继续缴交,个人无法办理各种公积金业务。
辞职后住房公积金能全部取出来。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你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公积金销户提取后,管理中心就会根据你提供的凭证来进行审核。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通过了之后,管理中心也就会立马为你办结,将你缴存公积金的金额转至你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这样就算是提取出来了。
住房公积金个人是不可以交的,因为建户或交公积金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用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能提取,一般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会办理该账户的封存,所以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去提取比较合适。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与长期性三种性质。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并且住房公积金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四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