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处理都有期限要求。侦查阶段,出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会延长侦查期限。同样的,法院审理时也可能延长期限。具体期限还是要看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审判还是简易程序审判、要看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一审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二审刑事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宣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判决完毕后会被消除,如果未涉及到刑事责任,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和此事无关的,嫌疑身份会予以撤销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撤案件是不是永远嫌疑人需要明白以下内容:积极配合警察的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和此事无关的,嫌疑身份会予以撤销的。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撤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可以自行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二次为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侦查阶段的拘留时间一般为十五天,最多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拘留后最长为37日提请批准逮捕。
侦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收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若超过两个月仍未释放,则家属有权要求公检法机关解除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盗窃案一般五六个月就可以判刑,最长也不会超过八个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各个机关需要严格在办案期限内完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