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 1.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主体原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从犯罪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会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侵占罪应当有如下特征: 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设定抵押加以使用。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司法机关要经过当事人自诉才处理,如果当事人本人没有告诉,不予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一般侵占罪很难立案原因是因为侵占案作为自诉案,只有被害人到法院进行提请诉讼才能进行立案,公安机关不会进行立案,而真正去法院立案的受害人很少,并且受害人即便去法院立案了,法院也对于侵占案件证据的审查会很严格,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而在实务中大多数所谓的“侵占”案件实质上是民间经济纠纷,或者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方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该罪的量刑必须有犯罪人拒不退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捡到狗不还的行为构成侵占,但是是否达到刑事认定的标准需要看数额的大小。
汇错款不会构成侵占罪,最多是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没有单位犯罪,侵占罪是不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