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有下面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如果对方是故意的,就是侵犯了名誉权、姓名权,可以起诉对方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3.冒用他人姓名。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处罚标准,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一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干预他人自由使用、改变自己姓名;2、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盗用他人姓名,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3、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一般有如下几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1、直接侵权行为,即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或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造成公众混淆的等行为;2、间接侵权行为,即利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