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
信用证诈骗罪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主要是: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
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信用证有效期一般是开船后15天之内。信用证开出前,信用证有效期是要需要算的,并且一般取决于这2个因素,一个是最迟装运日期,另一个是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期是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最迟日期。交单期是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
信用证有效期是外贸企业到银行交单议付的时间,不是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信用证有效期是开船后21天之内有效。信用证开出前,信用证有效期是要需要算的,并且一般取决于这2个因素,一个是最迟装运日期,另一个是交单期。 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迟装船期+交单期。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 ,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买方(开证申请人)或者卖方(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保证向受益人付款,且这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誉所做的承诺。 因此,不法之徒利用这些特点实施诈骗——开证申请人利用不良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出大额的信用证,并利用空运和海运记名提单等特殊性,对信用证的受益人实施诈骗,即骗走受益人的货物,即便受益人交单相符,但是,因为开证行或金融机构无力承担偿款,从而使受益人损失了货物且不能够收汇价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以下情况时才可以撤销: 1、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单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销了。 2、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就可以撤销了。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