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内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一)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二)新增行政处罚种类 (三)赋予“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 (四)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五)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七)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八)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九)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十)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新增行政处罚种类。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赋予“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 (四)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新增行政处罚种类。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赋予“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 (四)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一)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二)新增行政处罚种类 (三)赋予“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 (四)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五)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六)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七)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八)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 (九)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十)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之后可以修改,如果在双方离婚后的一年之内,有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具有在离婚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修改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