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非要同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诉讼应注意的事项有: 1、注意证据的收集,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的时效一般为3年。具体时效的起算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
债权转让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 但是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要求偿还借款,我国婚姻也有相关的规定。 但能否得到支持,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而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也应当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内,也无法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债权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2、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权利,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方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 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充抵自己的债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