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民事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可以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 依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
父母借钱后把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权人要怎么做。如果父母借钱后把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3、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4、债务人
公司破产重整后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然后在受偿了之后,如果还没有清偿完的话,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成为普通的债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债权人作出免除债权的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律师在此提醒,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
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然后在受偿了之后,如果还没有清偿完的话,那么未清偿的部分就成为普通的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