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的概念是,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过期的债权凭证是否能够恢复执行需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一、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我国强制执行法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二、执行适格准入原则。 三、执行内容限制原则。即要求颁发债权凭证案件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也即执行标的应当是可以等价流通的财产。 四、禁止债权凭证滥用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债权凭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调解书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借款合同可以作为债权的凭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双方就产生债权债务了,该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债权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