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