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判决载明的“债权人”仍是投资公司,且二审卷宗中未存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投资公司述称“其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案二审判决载明的“债权人”仍是投资公司,且二审卷宗中未存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投资公司述称“其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不能。因为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时,受让人尚未取得债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
债权受让人不承担转让人的义务,但会继承转让人的权利。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原债权人(转让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