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不构成低价倾销的特殊情况包括: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倾销按性质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1、突发性倾销,又称短期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2、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3、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
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 认定商品倾销的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
经营者低价倾销是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