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儿媳及孙子都要赡养老人。但儿子去世后,从法律来看,儿媳妇与儿子家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儿媳妇在这个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儿媳妇继续赡养老人,则在日后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若儿媳和孙子继承了去世儿子的遗产,则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赡养老人。若孙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应赡养老人。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那么儿媳也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当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因婚姻关系对公婆有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但是,丈夫去世后,失去了婚姻关系的支撑,妻子就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因此公婆不能在儿子去世后强制要求儿媳支付赡养费。
若房屋是婆家的私房,动迁安置房儿媳无权获得,但如果动迁中考虑到儿媳人口因素的,儿媳可以获得一定补偿。 若房屋是公房,且儿媳在内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户口也在房屋内,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那儿媳在婆家是动迁安置对象,可以主张动迁安置中的相关利益。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岳母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女婿和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本质上说,儿媳与公婆之间,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彼此在法律上并不发生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话,除非能证明是单方赠与,不是赠与给夫妻,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最好做公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老房子改建后,新增的面积需要看老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