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但需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且是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民诉先予执行需要担保。人民法院受理先予执行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全,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申请。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实行先予执行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是可以的: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四)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