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6日,已怀孕三个月的杨女士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51路车行驶至第28中学停靠站台时,被另一辆11路车追尾撞上,致杨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外
可以申请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经过鉴定伤者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 根据刑法规定,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