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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致乘客先兆流产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交通事故 2020-07-25 13:31 标签: 车辆 追尾 乘客 先兆流产 公交 公司 赔偿
2007年11月16日,已怀孕三个月的杨女士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51路车行驶至第28中学停靠站台时,被另一辆11路车追尾撞上,致杨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闭合性腹外伤,之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遂行人工终止妊娠术,住院一段时日后出院。后又因“腹痛伴阴道出血半月余”再次入院行清宫术。因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因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受到伤害,之后出现先兆流产而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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