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通过上述可以得知,身为党员必须要遵守相应的纪律。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有以下几个误区: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就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的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2.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3.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