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通过上述可以得知,身为党员必须要遵守相应的纪律。但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纪处分有以下几个误区: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就意味着必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有些地方认为,根据党章的规定,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并以支部名义作出处分决定,由受审查党员签署意见后,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乡镇党委只能制作下达处分批复,无权制作处分决定,且处分决定和乡镇党委的批复均需送达受处分人。对此,应当明确的是,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的对受审查党员的处分意见,是以支部大会决议形式经乡镇纪委呈报乡镇党委审批,受审查党员应在支部大会决议上签署意见;乡镇党委批准后,乡镇纪委以自己名义制作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支部;乡镇党委无需向受处分人所在支部下达批复,更谈不上将批复送达受处分人。
2.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认可。有些地方认为,鉴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则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意见,乡镇党委必须无条件同意,如有意见应责成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不能作出与支部大会意见相左的决定。对此,根据党章关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的规定,乡镇党委作出的不同于支部大会意见的决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当然,乡镇党委在作出决定时,除考虑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应充分尊重和考虑支部大会的意见。支部对乡镇党委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乡镇党委复议,如乡镇党委坚持原决定的,支部必须执行,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3.支部大会召开时,受审查党员必须参加。有些受审查党员认为参加支部大会也免不了还要被处分,参加与否没有实际意义,还要丢面子,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拒绝参加支部大会或玩失踪使得所在支部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认为受审查党员不参加即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社会效果不好。对此,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受审查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但是否在支部大会进行申辩是受审查党员的权利,受审查党员拒不参加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影响支部大会召开。对与受审查党员联系不上无法通知的,一般可不急于召开支部大会,但如案件急需处理的,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会上全面介绍受审查党员对组织认定的违纪事实的意见。需指出的是,受审查党员在违纪事实见面时,已向组织作了充分陈述和申辩,组织已记录在案,故受审查党员不参加支部大会,并未妨碍他的权利的行使。
4.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以上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方能召开支部大会。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支部大会;有的参照党章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还有的参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的规定,认为必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对此,根据党章关于“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规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即可召开支部大会。按照三分之二甚至五分之四以上掌握的,客观上增加了支部大会召开的难度,不利于支部充分发挥作用,也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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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2022-09-23 10:23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022-09-02 13:35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2-09-01 09:50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022-08-09 15:44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21-12-15 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