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了全责可以垫付医药费,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垫付也可以不垫付。在发生交通事故当中,应该是由车主缴纳保险的车险公司来缴纳医药费;如果遇到情况比较紧急,受伤严重,车主也可以先行垫付医药费。但是从原则上来说,开车不小心撞到了人,不管责任在谁,都不建议垫付医药费。
事故责任认定后随时可以进行批捕,由公安部门决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会有相应的交警来处理现场,以及对现场的责任认定。而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就必须有相应的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交由公安部门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批捕。 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责的,一般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到法院起诉对方了。是否需要住院治疗需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对方住院时间是长还是短不会影响鉴定结论。保险有限额的,限额之外的部分自己承担。老赖在医院不出院,你可以拒绝垫付医疗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电动车过斑马线被车撞后,交警一般会根据事实过错方及严重程度来判定主次责任,只是正常骑行过红绿灯斑马线的话,一般是机动车负主责,非机动车负次责。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法规规定电动车行驶人在横穿马路时应该要下车推行,不能骑车过马路,骑车横过斑马线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电动车在横过斑马线时,只有下车推行才有能拥有与行人过马路的同等权利,比如机动车在斑马线上首要避让行人,出现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骑车通过人行横道是借道通行,没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交通规则还指出,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交通事故中逃逸方负全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原则上,开车撞了人了,不管责任是在谁,我们都不建议垫付医药费。 原因有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换句话来说抢救是第一要务,别担心因为你不垫付医药费而耽误伤者治疗。 其二发生事故前,如果你已经按时依法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直接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假如这笔钱不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进行垫付,也就是说垫付有机构承担,因此没有必要垫付医药费。 其三,就是垫付有风险,扯皮两行泪,如果你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后期会出现翻脸不认账的情况,那么当初的好心,只能化作一腔怒火,甚至是会发生不理智的行为,当然原则归原则,法制归法制,实际还是面临着人情道德的拷问,尤其是在撞人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此时如果你出于歉意,想为伤者垫付医药费,切记保留书面材料做好录音录像。然后去保险公司理赔。
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最高限额是一百一十万两千元,死亡补偿费是十万元,治疗费是一万元、两千元的车辆损失、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一万元以下的和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超过限额的,商业险进行理赔。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不一定要付全责的。别说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都不一定负全责的。 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作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方酒驾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也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则要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不能说一方酒驾、逆行或者无证驾驶就是全责,否则另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不加以考量也是不合理的。 同样,如果酒后或无证驾驶按交规正常行驶,遇逆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因素,则在责任划分中是不予以考量的,应认定为无责任。当然,逆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能被认定无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