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区别如下: 公共秩序包括的范围很广,主要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如:机关团体正常工作秩序、办公秩序,企业生产秩序,商场、公园、影剧院的秩序等。 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如: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对文物、毒品的管理。 区别:社会管理秩序是对静态物体的管理秩序,公共秩序是动态的对人们的活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