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工商局的要求,目前公司成立仅要求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但是不要求在出资时全部实缴出资,也不强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全部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将出资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外一人,让她也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二种方法是将出资额卖给其他股东,将转让出资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