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办理土地变更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土地是公司分立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之一。
公司分立相当于公司发生变更,因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企业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本来债权人就拥有知情权,这是法律对其实行的保护,一般情况下还需要进行登报公示。
一般是需要的,主要原因是需要对股东负责和对投资人负责。
法律没有对公告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规定了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一致,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大致过程如下: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公告后,可以做股权变更。
公司分立后可以修改营业范围。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改变营业范围。变更营业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一致,需要按昭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大致过程如下: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