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的,分立前债务的债务由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前的债务共同承担,分立后的债务各自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一般不需要减资。公司分立应当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享有和承担。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债务的处理从其约定。公司分立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公司分立,公司是否分立看公司的决策,而非法律规定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实践中,公司往往根据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业务的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便独立经营。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按照清产核资要求审计确认原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二、审核拟分立公司股东制订的公司分立财产分割方案和债权债务承继方案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原公司分割给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计价以原公司帐面价值为计价基础,不发生增减值; 2、公司分立不改变股东权益,分立基准日原公司所有者权益等于分立公司所有者权益之和; 3、分立基准日原公司实收资本等于分立公司实收资本之和。 三、审核分立公司包括承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对相关分立会计事项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形式: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