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长薪酬的确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长如果未经股东会授权,则无权决定公司董事的福利待遇。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违反队公司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可提起诉讼。 董事长的职权如下: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
公司法总经理任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来决定,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中总经理职责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
公司法罢免董事长程序: 1、股东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股东提案权,该条款首先明确了有权提出临时议案的主体和程序,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会决议形式。 我国《
在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公司的出资时间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公司法》的以上包含本数。《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公司法》属于民商法的一部分,这在法学上没有争议,《公司法》对以上等用语的含义没有做特别的解释性规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应该包括本数。
《公司法》虽然取消股东实缴出资,但并未免除出资人的出资义务,股东还是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
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情况有: 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罚款基本标准: (一)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一万元。每增加一万元,罚款增加二千元; (三)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二万五千元,超过十万元的,每增加五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四)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四万五千元,
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 在公司决定要合并或者是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变化以及公司章程要做出修改的等这些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要有2/3以上的股东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