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例如,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除外。
公司法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后果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公司法董事会职责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包括:1、公司被责令关闭的;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公司破产的;4、主管机关决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
公司法股东会召开程序:1、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2、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3、会前检视,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4、审议及决议,进行会议记录;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以公司法为准;如果公司章程仅是改变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的,一般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准。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以下规定: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其他规定。
《公司法》规定合格股东权利如下:1、参与决策权,主要表现为表决权;2、知情权;3、监督权;4、分红权;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