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集团的区别在于: 1、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 (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 (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
如果是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被告应该为公司;如果是因为公司职员的个人行为引起的损害,就只能起诉个人,而不是公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创建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责任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公司分拆是有业务上的需要而进行的部门分拆或其它分拆,一般来说公司上市也可以分拆,比如一个集团他只上市一个公司而不是全部.
可以通过股东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查询其出资的实际金额。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方式。 要做大,准备好足够的资金,首先做好宣传,建设好销售或者服务网络,重金聘请企业所需的各个领域的人才同时加入。
公司涉嫌诈骗,员工如果不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参与诈骗就不会有事,不构成犯罪就不会留有案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工厂代表有生产能力,公司不一定,如贸易公司也是公司,但不是工厂,因为它没有生产能力,另外有个共同的地方,均由法人代表注册,通过国家认证的,但是成立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公司是依照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 工厂则显然不是这样,但也是企业组织模式之一,现实生活中,有向公司逐渐靠拢的趋势,公司制的工厂越来越多。公司是具有法人的机构或企业。工厂只是一个实体,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工厂一般产品局限性较大,产品受自己设备、信息来源、内外在环境影响较大。一般它们的价格是每一家工厂自己成本为依据,未必就是最低的价格。相反,公司就不同了,对任何一种产品,他都一定有几家的供应工厂,它可以搜集不同工厂的报价,权衡每一家工厂的特点,综合客人的要求,给出最合理的报价。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企业合并的主要原因如下: 1、消除竞争 收购竞争对手使企业对于市场取得更广泛的控制的。这正是各国管理饥关严格监管收购的原因。这些法规可以抑制任何的工业可能出现的垄断,并限制任何工业中特大经营者的权力。管理部门对可能导致垄断行为的主要收购的审批.显然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旨在垄断的收购的。 2、扩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