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儿媳妇由于与公婆并非是血缘关系,故此在法定继承之中,只有是丈夫死亡后,然后儿媳尽到了赡养公公婆婆的义务时,才会获得公婆的房产继承权。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儿媳因为仅有姻亲关系,并不能参与到死者的遗产分割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妇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但是按照道德上的约束,儿媳妇要赡养公婆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但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儿媳也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结婚后,儿子和儿媳往往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而儿媳在家庭生活中,对家公家婆也会照顾的,那么民法典丧偶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丧偶儿媳对家公家婆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丧偶儿媳尽了赡养责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夫妻离婚,公婆不能参与财产分割。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有权分割。法律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律分析: 公婆是否有带孙子的义务,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 1、孩子的父母健在,并且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公婆没有带孙子的义务;2、孩子的父母均已死亡,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公婆有带孙子的义务。关键在于孩子的父母是否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比如甲和乙生了个孩子丙,甲乙都有能力抚养丙,则乙的公婆丁没有带孙子的义务。正常情况下,婆婆真的没有义务抚养孙子,孩子是自己生的,自己生的就得自己养,自己负责,父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婆婆能能帮助你,愿意给你带孩子是情分。不愿意则是自己的本分。法律是死的,人则是活的。有的时候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家庭环境,在儿媳儿子需要帮助的时候,婆婆能够帮助带一下孩子。”
分为两种情况:1、婆婆去世,儿媳是国营企业职工的,不能请丧假;2、非国营企业职工丧假由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一般可以请丧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死亡没有丧假。按照国家规定:直系亲属的丧假为3天,非直系亲属的丧假为2天丧假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丧假的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配偶和父母等。
有的,公婆去世,属于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享受1—3天丧假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虽然儿媳在法律上没有直接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如果她选择承担这一责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将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权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二、农村土地包括两个部分: 1.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三)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 1.家庭承包; 2.其他方式承包(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