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公安局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通常说,公安机关的警察有民警和刑警。1.民警所属的公安局和派出所则属于行政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比如进行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或者在行使《警察法》相关权力,比如出示证件后查询你的证件。 2.则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等则属于司法机关,行使《刑诉法》赋予的权力,比如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的各项权力,或者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所以,在行使刑诉法相关权力时,公安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院复核或者申诉。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这一概念道出了公安机关性质的三个方面: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自逮捕后的次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目前的刑罚里只有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的现在的刑罚的主要有五种的处罚,还加上三种的附加处罚,并且附加的处罚是可以独立使用的,五种处罚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刑罚的种类和相应的执行机关: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2.拘役:公安机关;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4.无期徒刑:监狱;5.死缓:监狱;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7罚金:法院;8.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9.没收财产:法院。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公安局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此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追赃应当由法院负责,但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行使扣押权。因为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最后确定违法所得是否属于赃款。在法院审判之前,犯罪嫌疑人只是有犯罪嫌疑,理论上属于无罪的人,只有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定罪,才能确定财产的性质,所以追赃工作只能由法院负责。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从广义上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狭义上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是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此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3.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所以,你知道法律对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要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