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1.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标准2.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标准3.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标准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建设法治公安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和政府整体法治化水平。 建设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实质上都可归结为执法不规范。因此,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根本途径,要把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简单地说,三同步要同步在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这三个方面上,也就是我们在处理危机事件的时候,不能仅仅的做到解决了事件本身,还要让民众知道这个事件为什么发生?是谁让他发生?社会也越来越体会到了不能仅仅的查明真相,还要及时的面向社会公众做出辟谣的工作。这一原则让我们不再是埋头干事的人,而变成了一个从头到尾细致了解事件的人。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国安局不属于公安机关。 国安与公安有明显区别,主要为1、职责不同,国安局的职责主要从事反恐、反间谍和政治保卫工作。而公安局的职责主要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宗旨不同,国安局的宗旨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公安局的宗旨是维护社会治安。 3、分布的地区不同,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但是仅仅在直辖市有国家安全局。 4、主管的部门不同,国家安全局,是主管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而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微的故意伤害罪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若是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可以撤案。反之,公安机关立案的,不能撤案。
侵占罪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侵占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对于侵占罪的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立案。
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