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是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居住水平,如果拆迁的房屋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也应该有同等的公摊面积。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摊系数设定上限。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看房产证。房改房的房产证上会写明已购分摊的面积。
公摊面积的计算: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现在高层住宅公摊面积计算方式为: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拆迁时选择拆迁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应当单独计算在内。在拆迁过程中,当被拆迁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接受补偿时,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应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
小区的车库有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有产权的车库,购买就能办产权证,此类的车库没有问题。 二是不能办理产权的车库,一般是楼房地下部分的人防工程,只有使用权,不能办产权。此类的车库,一般应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开发商给出具收款收据,不能开发票。此类车库在转让时,凭收款收据的当时的合同进行转让。
对于房屋拆迁事宜,应当将公共区域的面积纳入其中,并且在实行“拆一补一”的基本原则下,适当提升补付金额。 依照法治精神,当被拆迁居民选择以持有物业产权的互换方式来接受赔偿之时,政府在提供偿还建筑时,须得将公摊面积予以单独测算并考虑在内。
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一般单独计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接受拆迁补偿的,拆迁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应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提高。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以拒绝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拆迁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