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共同居住人,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
共同居住人能继续租赁原房屋,法律对于共同使用人的权利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
无共同居住人,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
共同居住人能继续租赁原房屋,法律对于共同使用人的权利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
共同居住人能继续租赁原房屋,法律对于共同使用人的权利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
无共同居住人,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
无共同居住人,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应当由有权续租的子女配偶均分。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高院解答中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
租赁房屋的目的条件,必须是用来居住的,如果租赁房屋的目的不是居住,而是开店做生意经商等目的,就不符合对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照顾的法律精神,因此,这时的租赁权就不能
承租人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