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高院解答中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