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177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上诉。被告人以认罪认罚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等要求,或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等,提出上诉的,属于被告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允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