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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为什么还要签认罪认罚

刑事辩护 2022-09-02 17:09 标签: 不起诉 签认罪认罚 具结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177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王烁铭律师

王烁铭律师

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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