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申请再审的条件为: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5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效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总则》第
离婚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有以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
民事诉讼法再审后上诉的情况是对终审判决不服的,认为有错误的。上诉后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请再审。上诉与申请再审,并不矛盾。法律没有禁止上诉的就不能申请再审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审查:(一)管辖错误和管辖权异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再审审查要点。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审审查中的审查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包括可以申请立案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管辖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法定程序错误,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审理等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