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对终审结果申请申诉的,不能申请申诉,但可以申请再审,而对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看具体情况。 申诉和再审的含义是一样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再审走的是一审程序,那就可以上诉,如果再审本身是不服二审的裁判,而提起再审,那么,再审后就无权上诉了。
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再审期限是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是民事不服二审判决,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中级法院或者它的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和抗诉不能同时提出。 只有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逾期未决或再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是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和抗诉有先后顺序,再审先于抗诉。 只有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逾期未决或再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是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原判决是否生效须根据情况来看。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暂时不执行原判决。经再审作出新判决的,同时撤销原判决;经再审维持原判决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