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如果停交了一年,过几年再交是可以的,这是新农合相关法规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再也不能交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新农合与职工医保也是不同的。新农合是交一年保一年的,你今年交了钱,那么今年你就可以享受大病报销、住院按比例报销等医疗福利。新农合的保费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如果你今年停交了,那么在这一年里你将不会享受到新农合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农村道路被村民占用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农村的宅基地城里的儿女可以继承。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是: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 2、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发生继承,只有在继承农村房屋的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发生继承,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们国家对于低保户是没有发放证件的: 一是没有必要、低保只是临时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旦低保人员生活改善后就会取消低保待遇。 二是国家政府部门具有保护公民隐私、尊重公民尊严的义务,发证、公示均是触犯类似错误的。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其一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怎么举报村干部最有效: 1.电话举报是最快的途径,只要工作日拨打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会及时受理。 2.实名举报,根据信访条例,实名举报的必须要给予回复,匿名举报可查可不查。 3.直接管村长的是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但是乡镇和村委会的关系过于密切,而由乡镇的上一级,县区党委政府指定办理。 4.举报要有证据,这样举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5.向特定部门举报,要根据所举报的内容,选择正确的投诉单位。比如,你举报村长弄虚作假选举的,要向人大、组织部举报;
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不让农村盖房的政策,农村不让盖房,应先问清不让盖房的原因。比如未批先建构成违建;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造成超占;未按批准面积建房造成超占;宅基地空闲超过两年以上等。可以建房,但要符合城乡规划,且要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其一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因兴办乡镇企业申请用地用于建设厂房等建筑物,但所选地必须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 申请用地必须在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带项目申请用地还须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来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老房子拆迁赔偿的费用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