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处理是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起诉侵害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商业物业的承租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酌情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1.租赁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且因政府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3.承租人确因“新冠疫情”遭受严重损失,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在企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月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法务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推演,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施工单位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法复工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可以追加运费。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