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减免范围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
离婚诉讼费用可以减免的情况是: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据】根据《诉
赡养纠纷诉讼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
商业物业的承租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酌情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1.租赁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且因政府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3.承租人确因“新冠疫情”遭受严重损失,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因此可以减免租金。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疫情期间,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所以协商一致是可以主张免除租金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
在疫情期间,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所以协商一致是可以主张免除租金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商业物业的承租人要求业主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如商业物业的承租人未因政府部门采取的应对“新冠疫情”的行政措施而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免除“新冠疫情”期间的租金。但受到间接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或迟延缴纳租金。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在疫情期间,商业物业的租赁合同一般是不能够正常履约的,如果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所以协商一致是可以主张免除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