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基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月(季)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