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
第九条第一款: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是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虽然合同有效,但对于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
原告一方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被告是出卖人;在少数情况下,原告是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被告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
第九条第一款: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是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虽然合同有效,但对于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