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出嫁了按正常不能填在家庭经济贫困中请表里了。因为姐姐嫁出去了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员了。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行为。姐姐嫁出去了,不是共同生活了,自然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员了。姐姐已经嫁为人妇,她的收入只能算进她的家庭。当然她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从家庭经济收入方面来说,她的收入不能算进来,因为她没有与你们共同生活。(按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继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姐姐出嫁了按正常不能填在家庭经济贫困中请表里了。因为姐姐嫁出去了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员了。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行为。姐姐嫁出去了,不是共同生活了,自然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员了。姐姐已经嫁为人妇,她的收入只能算进她的家庭。当然她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从家庭经济收入方面来说,她的收入不能算进来,因为她没有与你们共同生活。(按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继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和外国人结婚可以保留中国国籍。但是因嫁到外国,自愿获取外国国籍的,不再保留中国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贫困户嫁人后是不是贫困户了要看情况。如果只是女儿出嫁不能代表父母就是贫困户,必须是父母的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的贫困户标准才能申请贫困户。如果只有女方一人,嫁人后不再是贫困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出嫁的姐姐一般是能和弟弟分父母家的遗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子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前述特殊情况一般指的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或被继承人指定该继承人不继承遗产等情形。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 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出嫁的女儿是否可以继承土地和宅基地要分情况。 如果出嫁女儿户口已经迁入男方家,不可以继承。农村的土地、宅基地所有集体的财产,农民对于土地只拥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但前提是子女也必须是农村户口,是本村的村集体成员。宅基地上的房屋,无论是否具有农村户口,子女否有权继承。
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 1、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
出嫁后在本村可以有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可以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享受拆迁安置补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 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二)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 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