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如下: 1、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然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行为。 2、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3、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二、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法律上是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
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 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
地基与基础工程不可以分包。 地基与基础工程是主体工程,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是法律绝对禁止的,因此存在转包情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但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清包工程劳务是能够再分包的。 (一)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二)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 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能够是总承包人,也能够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三)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 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 (四)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能够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五)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工程出现事故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看具体情况定。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违法分包: 1、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单位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工程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说甲指分包,简单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布招标信息,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也就是中标的分包单位必须要有甲方的首肯。
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 1、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2、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